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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 不给职工缴公积金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通讯员 王灵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企业可否因经营效益不好不缴住房公积金?答案是不可以。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

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此,本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单位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企业三年内允许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如果单位拒不履行建立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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