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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小讲堂:替父母尽孝“隔代赡养”也应当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刘某系刘先生与已故前妻之子。刘某于1989年去世,育有一子刘晓。刘晓1990年出生,出生后不久其母改嫁。刘先生于1992年与何女士结婚。此后,刘晓便随爷爷和“后奶奶”一起生活,并被抚养成人,如今已娶妻生子,却拒绝赡养二老。刘先生与何女士无奈之下将孙子刘晓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系子女法定义务,现二原告年岁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鉴于刘晓于1992年即由爷爷、“奶奶”抚养,直至成年,故其应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另外,刘先生生病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应由刘晓承担。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对下专心抚育,对上尽心赡养,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针对特殊的“隔代抚养”、“隔代赡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8条也有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晓与爷爷、 “后奶奶”二人共同生活,因而不但对是其直系亲属的爷爷有赡养义务,对辛苦抚育他的“后奶奶”也应担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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