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资讯中心> 天津> 正文

天津一中心医院:肾透析门特纳入按人头付费试点

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以下简称“肾透析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肾透析门特登记,且选择腹膜透析方式进行治疗的,均可在自愿基础上,与试点医院签订定点就医协议,参加肾透析按人头付费改革。肾透析定点就医协议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试点医院可以在医保“三目”范围内,向签约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受肾透析门特支付范围限定。签约患者主动提出使用肾透析门特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时,试点医院可以拒绝提供;试点医院主动向签约患者提供的,可纳入肾透析按人头付费结算范围。

人头费用,确定试点医院腹膜透析年度人头费用标准为84600元,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签约患者发生的肾透析门特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试点医院签约患者数量,在年度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预算额度,保障肾透析按人头付费运行。

通知规定,费用申报方面,试点医院应当将签约患者治疗肾透析所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全部纳入肾透析按人头付费结算范围,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医疗费用明细。不得降低住院标准,将签约患者转为住院治疗;不得将肾透析门特治疗项目按照普通门诊申报结算;对于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特定疾病的患者,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肾透析门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当优先按照肾透析门特申报。

试点医院的肾透析门特人头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当月有效签约服务人数和月均人头费用标准按月核算。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和现行政策核算,由患者与试点医院按定点就医协议约定方式结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以外,与人头费用标准差额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并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其中,签约患者住院期间以及定点就医协议中止期间,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向定点服务机构核拨该患者的人头费用。

签约患者经试点医院转诊到其他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诊疗,所发生的肾透析门特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转入定点服务机构按现行政策结算,并纳入试点医院的人头费用核算范围。签约患者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诊疗,所发生的肾透析门特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中,试点医院与肾透析患者定点就医协议的签订工作,可自发文之日起开展。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