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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宣判境外网络诈骗案 11名被告以诈骗罪获刑

天津日报通讯员 卢兰宾 邱振 实习生 李楠 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对被告人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十一人在境外利用网络设备对国内居民实施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张东华、游正权、余洋等十一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天津警方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并依照中国与老挝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老挝警方共同侦破的跨国犯罪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以各被告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张东华组织被告人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参加了台湾籍人员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同年3月10日至3月27日,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巴厘岛一别墅内,使用软件模拟国内银行和司法机关办公电话,用国际网络拨打国内居民电话号码,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十六人共计人民币1010567元。2016年3月26日至6月17日,张东华再次组织游正权、余洋、张国东、杨雷、黄旭(小)、郑耀权、黄旭(大)、罗国平、龙思、王慧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在老挝万象市占塔武里县一平房内,采用向国内居民发送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的语音包,诱使被害人回拨电话,及采取用模拟的社保局、银行、公安局的电话直接拨打国内居民电话的方式,编造被害人医保卡或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司法机关须清查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事由,逐级诱使被害人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入该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四十三人共计人民币1058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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