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李津媛 几名东北男子在开足疗店时设了一个暗房。客人来做足疗时,女服务员负责转移客人注意力,而躲在暗房里的同伙儿趁机出来盗窃客人钱财。当客人发现被盗后,他们就对客人进行威胁和殴打。日前,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涉案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来自黑龙江省五常市的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出资租用南开区汾水道某底商,作为足疗店经营。在进行装修时,他们设置了暗房,用于作案使用。王某伙同刘某教授被告人李某(王某的同乡)等人作案方法。即由妇女王某做足疗店服务员,负责在为客人按摩过程中,通过放大音响声音、遮挡客人视线等方法转移客人的注意力,掩饰同伙盗窃客人财物。而周某及被告人李某等人藏匿于足疗店内的暗房内,负责伺机盗窃客人随身财物。如被客人发现财物被盗,并索要或报警,就由周某或被告人李某电话通知刘某等人,再由刘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及王某某等人到足疗店,以言语威胁、拍照、留手机号码、殴打等方式迫使客人不敢报警或撤警。所得赃款交由刘某,由他负责给涉案同伙按比例分赃。
2016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火车站向黑龙江省五常市警方投案,并协助该所公安人员在该火车站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后将二被告人移交天津警方处理。
刘某、周某、妇女王某、王某某在2016年9月已经被南开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刑。涉案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在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共计7800元,其二人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