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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专挑酒驾司机 三被告以敲诈勒索罪获刑

2017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魏某、杨某经预谋后,在津南区小站镇某饭店内选取酒后驾车的黄某为作案目标,驾驶一辆红色轿车尾随黄某驾驶的面包车。行驶至小站镇坨子地附近,趁黄某左转弯之机,故意驾车碰撞黄某车辆,后以黄某酒驾、要报警为由敲诈黄某钱财。黄某被迫向三被告人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三被告人又以同样手段,连续作案二起。后王某、魏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酒驾后出事故不敢报警的心态,敲诈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魏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且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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