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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重病前后两次立遗嘱 律师:公证遗嘱效力高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张某有三名子女。2015年,张某订立了遗嘱,并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遗嘱,张某过世后,其全部银行存款由大女儿继承,其两处房产分别由大儿子和小儿子继承。此后,张某身体状况恶化、长期住院治疗,且伴有脑萎缩情况,其间一直是大女儿照顾张某,并为其支付各项治疗费,两个儿子很少回来看望。2017年,张某又新立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所有房产和财产均由大女儿继承。张某死后,儿女们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冲突诉至法院,大女儿主张应当按照张某新订立的遗嘱进行遗产继承,两个儿子认为张某2017年订立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属于无效遗嘱,应按公证遗嘱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人新订立的这份遗嘱,是在老人病重期间订立的,且老人存在脑萎缩的情况,不能证明该自书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强于自书遗嘱,所以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继承。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继承,并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这是一种最简捷有效实现遗嘱人意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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