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津城百姓英雄”表彰会
天津日报记者 徐丽 天津,是一座民风淳朴、英雄辈出的城市。2016年以来,全市依法确认见义勇为人员1486人,通过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099人,破获各类案件1026起,挽回经济损失282万元,抢救群众生命143人。
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义、尊崇英雄的氛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哪些内容?如何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记者就条例亮点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见义勇为协会等相关部门。
修法背景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救助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满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重要要求,适应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构建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王泽庆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三十六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增加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进一步突出了“义”和“勇”的特点;二是将见义勇为的确认主体,修改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三是增加了通报嘉奖的奖励措施,设置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群体和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的荣誉称号;四是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坚持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强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五是增加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六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诬陷、报复,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条例明年起实施
更具可操作性 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准确界定见义勇为,将见义勇为与普通的好人好事区分开,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将“不顾个人安危”修改为“挺身而出”,进一步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
见义勇为行为由协会改为由公安机关确认,更具权威性严肃性
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和表彰
新条例在医疗、就业、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从严惩处报复见义勇为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 可以举荐
条例摘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接受举荐或者自荐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举荐人、被举荐人或者自荐人。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公安机关征询见义勇为人员意见后发给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条例解读:
现行条例中,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见义勇为协会这一社会组织负责。王泽庆说,参照外省市经验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新条例将见义勇为的确认主体,修改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见义勇为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协会是具体经办部门,“确认机关由社会组织改为公安机关,更具权威性严肃性。”
现实中,好人“行侠仗义”后,不愿意留下姓名的人不在少数。为了找到这些好人,让见义勇为精神得到广泛弘扬,新条例还增加了“单位和个人可以举荐确认”,“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等内容。
去年8月,本市媒体刊登了一篇《“很高兴,又救了一个人”》的新闻,报道了蓟州区居民贾宪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中救起一名落水女童的事迹。市见义勇为协会工作人员看到报道后,立即启动了对贾宪武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的程序。
协会工作人员首先与曾报道此事的黑龙江省《新晚报》记者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经过,该记者提供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由证人出具了事发现场当时情况的书面材料,寄到了市见义勇为协会,协会又到蓟州区找到了贾宪武本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原来,贾宪武在哈尔滨探亲休假时,带着孩子到松花江边的防洪纪念塔游玩,发现一名六七岁的孩子落水,他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江中,将女童救起,上岸后又对其进行急救,使得落水女童转危为安,而他自己的双脚却被水中杂物划破,受了轻伤。当市见义勇为协会找到贾宪武时,他十分惊讶,说没想过做完好事还要申请见义勇为奖励。最后,贾宪武的事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所在单位也对他进行了表彰。
“协会建立了一个主动发现、主动确认的机制,平时有专人负责从报刊、电视、网络上发现市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为每一个见义勇为事迹制定详细专卷。”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新条例实施后,协会将继续完善这项机制,主动作为,让更多的英雄得到应有的奖励和保护。
细化权益保护 解除后顾之忧
条例摘要: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符合工伤等社会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获得见义勇为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申请城市住房保障时,应当适当降低申请条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条例解读:
“坚持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强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王泽庆说,新条例在医疗、就业、生活、安全、救助等方面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最大限度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每年,协会都会拨出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致残人员和生活困难家庭予以慰问和补助。
例如,市民王某在与抢劫犯罪嫌疑人搏斗中,被犯罪嫌疑人用刀捅伤,和平区见义勇为协会得知情况后,立即为其联系医院进行救治,并上报市见义勇为协会,在市区两级见义勇为协会共同努力下,协助王某解决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多年前,孟某在外地工作时,因救火烧伤致残,回到天津后,她找到市见义勇为协会,请协会帮助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协会工作人员在到其原来工作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先后联系本市医疗卫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最终落实了孟某的伤残抚恤待遇……
“这样的事我们这些年做了很多,其中离不开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实施后,还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在医疗、就业、社保、住房、安全等方面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合作机制,全面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让英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
增加通报嘉奖 设置荣誉称号
条例摘要:
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荣获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以及被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条例解读:
“为了体现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新条例增加了通报嘉奖的奖励措施;设置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群体和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的荣誉称号。”王泽庆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和表彰,并鼓励单位和组织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充分体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
“见义勇为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奖励的同时,市公安局、市见义勇为协会连续举办了14届“津城百姓英雄”评选活动,共有62名个人和10个团体获评津城百姓英雄。“新条例出台后,我们也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崇尚正义的社会氛围。”
做好事 不担责
条例摘要: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损害,法律规定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威胁、诬陷、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解读:
近年来,“扶不扶”等社会问题受到热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让好人愿救且敢救。
为体现民法总则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新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威胁、诬陷、报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有两名出租车司机向市见义勇为协会反映:因协助民警查获套牌车辆,二人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对他们进行恐吓威胁并索要现金。出于安全考虑,出租车司机被迫将钱打给对方。协会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公安局进行了报告。市公安局指示管辖分局尽快破案,很快,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打击了其嚣张气焰,为两名好心的哥追回了经济损失,保护了他们切身利益。两名的哥激动地说:“感谢民警,使我们和家人得到了保护,让我们以后更加有底气和勇气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对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最大限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绝不让见义勇为英雄伤身又伤心、流血再流泪。”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
明确五种情形 界定见义勇为
条例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条例解读:
王泽庆说,新修订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进一步突出了“义”和“勇”的特点: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应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的人员,人民警察、保安等履行职责,父母子女间的救助等行为,不属于条例修订草案所称的见义勇为;二是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具体行为上,应当是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同时,新条例具体列举了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五种情形。通过对见义勇为的准确界定,将见义勇为与普通的好人好事区分开,更有利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中,将“不顾个人安危”修改为“挺身而出”,进一步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挺身而出包括不顾个人安危,即见义勇为行为人不一定受到生命威胁,比如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这将使得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确认。”
新条例中增加的“法定义务”一词,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救助等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以前我们碰到过亲属之间实施救助后来申请见义勇为的,因为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向申请人解释起来就有一定难度”,市见义勇为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新条例丰富了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织就一张景仰德行的正义之网
从勇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的北辰区双口镇村民张永楠,到与抢劫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身负重伤的中石化宁河加油站职工赵娜,从在起火车辆中抢救多名乘客的王宏跃,到奋力托举意外坠楼老人的河南籍在津务工人员刘新军、贾晓玉、杨明……一个个家喻户晓的英雄名字,不断照亮津城价值星空。
然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不仅是全社会学习的典范,也是全社会关心、爱护和帮助的特殊群体。条例的全面修订无疑为见义勇为开启了“防护罩”,最大限度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温暖的。”法律的人文关怀还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强化,新条例的最大特色在于转变立法思维,突出强调了政府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方面,应当主动作为。
“见义勇为协会是一个行善修好的地方,政府给予了我们人力、物力、财力,就是让我们努力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所以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将更多的温暖送到见义勇为人员身边。”在采访市见义勇为协会时,许多工作人员如是说。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少英雄,不能缺少精神。希望在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下,在政府部门的主动作为中,在除恶扶弱的浩然正气中,更多的正义之士能敢于“该出手时就出手”,让一个个凡人善举凝聚在一起,织就一张景仰德行、传播美德的正义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