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李文博 日前,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天津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新规
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 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津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