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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的约定应履行

秦菊香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整理 小蔡系蔡先生之子,蔡先生和陈女士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小蔡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小蔡刚满14岁,此后小蔡一直由其母亲陈女士抚养。自2012年9月份,小蔡进入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小蔡因此多次向蔡先生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蔡先生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小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蔡先生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蔡的诉请。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是涉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负担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蔡先生和陈女士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孩子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且陈女士为达成离婚协议而自愿承担小蔡成年之前的抚养义务,并免除了蔡先生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这也可视为陈女士为争取到孩子的大学学费和结婚费用而在其他方面做出的让步。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如果认定离婚协议的该条款无效,不但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小蔡的权益也是一种损害。故本案审理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小蔡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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