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林某与方某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方某)抚养,但离婚时尚未确定孩子姓名。离婚后,方某需到医院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林某不配合办理。故在登记表的“特殊情况说明”部分,方某填写了“我与林某已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因男方拒不提供任何有效身份证件,林某的信息是由我来填写的”,之后,方某给孩子起名方小某,并办理了户口登记。
不久,孩子父亲林某对此事提出异议,将方某诉至法院,认为方某没有经过其同意就擅自给孩子起了名字,且随母姓,剥夺了其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该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手续的过程中,方某所填写的内容真实、信息无误,虽未能提供林某的身份证原件,但方某也作出了真实合理的解释,亦在登记表上确认了林某系双方婚生子的亲生父亲,故方某的行为有效。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名权本质上是公民本人的权利,父母只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代为行使姓名的决定权。本案中,法官结合了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及社会交往的角度进行判断,较好地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从关心、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父母应将关注重点放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妥善处理双方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