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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内证书不得出现"国字号"

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要求,日前,本市印发通知,就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规定,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确保清理到位。严禁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项,取消一项,严肃查处。开展鉴定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严厉打击“挂证”、“助考”等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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