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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公号推送引发商业诋毁 被告赔偿三万元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昆明一家商贸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该公司法人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曾经授权该公司经销润滑油的天津一家润滑油公司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公众号文章对自己构成商业诋毁。10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30个案例,其中就有该案。最终,法院判昆明这家公司及其法人的一些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赔偿天津公司3万元。

原告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经营项目。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曾被爱思开公司授权为经销商,授权经销的为所有由韩国SK润滑油生产或销售的车用润滑油产品。后爱思开公司解除了对迈头公司的经销商授权,不久因产品质量投诉沟通出现问题,迈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韩国SK润滑油质量纠纷不理不睬,销售总监还要弄死经销商”的文章并经该公司法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爱思开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对自己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迈头公司、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迈头公司、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驳回爱思开公司诉讼请求。

爱思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迈头公司、张某通过微信发布的“韩国SK润滑油质量纠纷不理不睬,销售总监还要弄死经销商”文章中,文字表述部分基本属实,虽然用词并不完全准确,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的程度。但除此之外,迈头公司、张某还将两家汽车修理厂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所涉汽车发动机照片附于文章,并加文字说明。鉴于该文章所附图片真假难辨,与爱思开公司存在特殊竞争关系的迈头公司、张某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二审改判迈头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在微信空间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爱思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开支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并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否则很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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