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李海燕 任悦 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确保该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天津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处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将作为配套文件正式实施。
据介绍,本市民政部门参与起草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其中,对社区工作者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确立“三岗十八级”等级序列,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薪酬总额起始标准,参照新入职公务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最高标准按照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少数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将可享受公务员四级调研员应发工资水平的薪酬待遇。
该办法还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职数设定等内容,提出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确定。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人员按照“4+N”的职数配备: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2名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另外,社区工作站另按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由街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该办法还拓宽了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发展空间,明确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程序纳入事业编制,享受相应待遇,继续在社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