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刘女士与郭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刘女士婚前已有二子韩小一、韩小二。刘女士与郭先生结婚时,韩小一、韩小二均未满18周岁。婚后,刘女士与其二子的户口迁入郭先生户籍内,与郭先生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郭先生与刘女士于2016年离婚。后韩小一、韩小二再没有对郭先生进行赡养。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小一、韩小二自2016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他赡养费1000元。法院考虑到郭先生有一定的退休金且有自己的成年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酌情判韩小一、韩小二每月各向郭先生支付赡养费60元。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对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负有赡养的义务,即使继父或继母与其父或母解除婚姻关系后,赡养的义务仍不能免除。本案中,郭先生与刘女士结婚时,韩小一、韩小二尚未成年,与郭先生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韩小一、韩小二对郭先生负有赡养义务,即使郭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也不能免除二人对郭先生的赡养义务。法院考虑到郭先生自己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并且有自己的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判决酌情让韩小一、韩小二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