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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被告人获刑6年罚金20万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许栋 王美丽 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坻区近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最大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高达275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在未取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润,在宝坻区钰华街道郭庄村和宝坻区口东街道安乐庄村租用民房,雇用多人大批量购入、存放、销售各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75万余元。该案是近年来宝坻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最大的刑事案件。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王某某、宋某某无资质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王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的成功起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有力打击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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