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张女士来所咨询:2013年李先生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他承租我的一套闲置房屋,租期至2018年4月17日,租金每年3万元。上个月,我才得知李先生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已有两年之久,每年收取4万元房租。请问我能否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要求其返还两年来的转租差价?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李先生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您作为出租方可以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您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6个月之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即视为同意承租人转租。
对于您要求李先生赔偿两年的转租差价的请求,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您的房屋收益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限,不因李先生转租获取收益的行为有所增加。但是您若与李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后,李先生继续出租,其获取的房租收益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您,并且您有权要求第三人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