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年逾花甲的老汉在跳广场舞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相互撕扯间,该老汉用扇子将对方眼睛捅伤。这一捅不要紧,老汉不仅赔了对方34万元,还被判处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19 时许,付某在南开区华苑一家超市旁边的广场跳广场舞时,与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撕扯。付某用扇子将潘某的左眼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经审理查明,本案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处置。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同年12月3日,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潘某达成和解协议,付某自愿赔偿给潘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潘某对付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自愿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付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