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晓敏 刘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授予相关荣誉的意见》,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及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对限制授予相关荣誉称号进行了规定,即市、区两级文明办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道德模范等推荐评选工作时,应当就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进行查询。有关机构及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个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文明家庭、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的评选。届期内相关荣誉获得机构或者其领导成员分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有关机构或个人因具有协助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被依法处罚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情况。
该《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及时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并通报给市文明办。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市文明办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