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张女士与李先生均为白领,双方恋爱后同居达五年之久,虽然家长多次催促双方结婚,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先生在双方同居期间,多次送给张女士名牌包、名牌手表等价值20万元左右的礼物,此外,李先生还赠送给张女士50万元现金供其买车。后来张女士移情别恋,与李先生分手。李先生向法庭起诉,要求张女士归还上述获赠的财产。李先生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李先生对张女士的财产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李先生的主张成立,须证明张女士符合“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约定内容,即明确表示以双方结婚为条件而向张女士赠与上述财产。《合同法》第195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的情况也不符合这一条规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恋爱期间赠与财产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