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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还能履行吗?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刘女士来电咨询:2016年3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并未约定签订房管局买卖协议的具体日期,在中介的安排下,我们到房管局签约,因故未果。此后卖方要求涨价,经协商一致,我须再向卖方支付2万元房款。2016年9月,双方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后来卖方却以我拖延签订买卖协议造成他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与卖方首次签约未果,后双方协商变更总房款,又共同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鉴于此,您并无任何违约情形,卖方认为您拖延时间缺乏事实依据。万一日后发生诉讼,您可以结合自身给付能力一次性付款,这样对您是有利的。

近日,天津市审判机关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其中确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买卖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方未提异议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合意变更。当事人嗣后主张对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且基本完成付款义务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里所指的基本完成付款义务是指已支付全部房款,或支付首付款后,购房贷款已经审批完成。此时如果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原则上都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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