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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解读彩礼返还纠纷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昨天,天津二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涉及彩礼返还。法官提醒市民,不少“老天津卫”喜欢“妈妈令”,结婚时根据“妈妈令”,男方还要给不少钱,比如“提桶子钱”等,法官表示,这些钱都不属于彩礼,如果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形,这些钱也不能一并返还。

彩礼返还专业名称叫“婚约纠纷”。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交给被告彩礼12万元,之后,原告又通过媒人送去“改口费”等2万元。被告用彩礼购买小轿车一辆,花费9万余元,并登记在其名下。此后,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赔偿原告为举办婚礼支出的费用。二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原告返还被告陪嫁轿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以及返还比例。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的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亲戚朋友的见面礼、改口费等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彩礼。本案中韩某交给张某某的彩礼12万元,以及通过媒人送去的2万元,认定为彩礼,其余的如“改口费”等2万元未被法院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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