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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限购政策 法院判合同解除

原告祝某于2017年3月8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被告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迟某名下私产房屋一套,并向迟某支付定金10万元。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规定:“对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祝某为本市户籍,婚姻状况为已婚,其家庭名下已有2套住房,根据政策规定,无法继续购买涉案房屋。故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与迟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祝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迟某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祝某。故判决解除祝某与迟某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迟某返还祝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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