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李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5月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房款为60万元。当时还约定卖方取得产权证就配合我过户,我已经把全款付清并且入住。最近邻居都在领取房本,我与卖方联系过户,在沟通过程中我才知道房屋早在购买前已经被查封。卖方认为我们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请问卖方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看上去卖方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另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首先是一部行政法,其主要规范对象是行政管理行为,以行政法中的规范来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应该特别谨慎。而在审批实践中,以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明显违背社会公正。天津市法院作出的若干生效判决也认为,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其买卖合同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查封行为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卖方以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为由主张您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