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张雯婧 近日,市教委与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乡镇、村等举办的幼儿园,均需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
根据该《办法》,本市公办幼儿园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幼儿园和四级幼儿园。今后,本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天津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一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二级幼儿园、天津市公办三级幼儿园和天津市公办四级幼儿园。一至四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等级证书,示范幼儿园由市教委核发等级证书。
申报示范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一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申报一级幼儿园的,须被评定为二级幼儿园3年以上,并达到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申报二至四级幼儿园的,由幼儿园根据相关办园条件和水平标准选择申报。
据了解,本市相关部门将对幼儿园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同时,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降级处理: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经营性活动的;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有“小学化”倾向的。降级处理的幼儿园当年不得申报幼儿园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