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蔡先生和陈女士于2014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开始时蔡先生非常喜欢陈女士,强烈地想与陈女士结婚,但陈女士不愿意。后蔡先生采用口头胁迫、恐吓及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陈女士与其办理结婚登记。迫于无奈,陈女士于2014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蔡先生曾经动手打过陈女士,并多次跟踪陈女士。陈女士曾经想报警,但蔡先生称,如果报警就对其家人不利,由于陈女士性格较为懦弱所以就没有报警。现陈女士以结婚登记系在蔡先生胁迫下完成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与蔡先生之间的婚姻登记。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以口头威胁、暴力等手段胁迫原告与其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原告的结婚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综合本案情况,原告在双方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蔡先生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