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案的执行依据是天津一中院于2016年出具的调解书,同年12月13日执行立案。案中,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天津陶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天鹅苑一期”“天鹅苑二期”工程,后双方因工程验收、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天津一中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于“天鹅苑二期”工程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剩余工程款1.1亿元。
天津一中院早在2016年10月10日冻结了陶润置业公司名下在本市农业银行武清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其中冻结基本账号、冻结3个监管账号银行存款共计1.07亿元。执行期间,天津一中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扣划裁定书。
2017年1月11日、1月13日、5月22日,天津一中院先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万元、5200万元、5496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2日,又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202万元冻结。1.1亿元的工程款已基本执结,仅余的200万元,也已冻结,不料,申请人又提出索要这笔巨款的利息。蔡志萍组织审判执行人员几经调解,昨天,申请人放弃了关于利息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