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岳付玉 日前,有微信号郑重发布“最严发票令来袭!7月1日之后办公用品发票不能开了,必须买什么开什么!每个报销的人都要看”,引发朋友圈尤其会计圈刷屏。实际情况如何?记者就此采访了天津国税局相关部门,得到的结论是“这些所谓的新内容不过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也就是说,这不过是老调重弹。
网上疯传的“最严发票令”都说了啥?
网上疯传的这条信息,先引用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然后,其给出了如下解读:
1. 7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的!
2. 所有公司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
3. 报销越来越透明,也越困难!
国税局表态:不过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
天津国税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国税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主要有两条内容。
第一条内容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国税局人士解释:“上述内容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因为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早就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公告》的第二条内容,也就是上述微信号转引的那部分内容,市国税局人士表示:“这部分内容也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他进一步解释,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有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谈到网上疯传的信息,这位人士说:“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针对这种现象,国税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再次予以明确。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新内容不过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