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房志勇 整理 河西区某物业公司咨询:物业公司合法进驻小区后,部分业主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造成了物业公司的重大损失,导致更多的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还有一些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做了甩手掌柜,和这些业主无法取得联系,物业公司的利益要如何保障?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解答:物业公司在合法进驻小区后已经和业委会或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合同具有每位业主的签字认可,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另根据天津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履行了物业合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针对费用的缴纳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不仅可以以履行合同为由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义务,还可以要求业主和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保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