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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鹦鹉获刑真的冤吗?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这两天,一名来自深圳的女子在网上发文称自己的丈夫王某“冤枉”,说他仅仅因为养了45只鹦鹉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实际本案中王某涉及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家中还有“绿颊锥尾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2上的物种,属于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张欣蕊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涉案罪名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成立本罪需在主观上明知出售、购买的系濒危野生动物,王某作为鹦鹉爱好者,其在购买和饲养过程中对鹦鹉的特殊性在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认知。种种事实均证实,其对于鹦鹉系濒危野生动物是明知的,因此王某构成本罪,且不到情节严重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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