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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乐天百货价签藏"猫腻" 获利两百被罚五万元

每日新报记者 郭晓莹 “食品出厂产品合格证上保质期标的是5个月,你们分装打的价签上包装日期是去年11月17日,保质日期是今年5月15日,两者时间差是6个月,还超过产品合格证所标保质期1个月,你们对此怎么解释?”

日前,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越秀路街市场监管所成功查处一起商家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件,对涉案当事人乐天百货(天津)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2.57元,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金桔片”食品两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15日,该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前往辖区内乐天百货负一层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两袋由其分装销售的“金桔片”食品价签标注时间与所带产品合格证标注不符,涉嫌标注虚假保质期,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该乐天百货于2016年11月17日从天津市河北区的一家调味品批发商行购进5公斤“金桔片”食品。由于出厂外包装已经丢失,该批食品生产日期无法确认,留存的食品出厂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5个月,但由该公司分装的食品包装价签上标注的包装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保质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两者间光时间差就超过产品合格证所标保质期1个月,如果分装日期不是在食品出厂当天,那么商家自行标注的食品保质期与食品产品合格证上所标保质期之间的时间差还会更大。截至被查获时,该商家共售出“金桔片”食品4.31公斤,获利202.57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面对本文开头所述执法人员对于保质期问题的质询,商家表示由于工作疏忽才导致此事发生,愿意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4月27日对乐天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于4月28日自觉履行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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