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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逃避债务 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被告李某于2004年向原告庞某借款30万元。因李某未还款,庞某于2009年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依法判决李某归还庞某借款3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96 年结婚,2008 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汽车归黄某所有,各自对外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负责。离婚后,房产、汽车均已过户至黄某名下。后因李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庞某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黄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李某和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明知欠庞某大量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黄某所有,且李某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致使庞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庞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李某和黄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侵犯了庞某的权利,庞某对此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庞某的诉讼请求。律师提醒大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张,否则有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导致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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