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资讯中心> 天津> 正文

政府任命的国企领导不得持股

■ 适用三类企业,满足四个条件,将确定5到10户试点

■ 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

■ 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不高于总股本的1%;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天津日报记者 岳付玉)昨天,天津国资委、财政局、证监局联合发文,对本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作出规定。

根据这份名为《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将通过比选确定5到10户试点企业,优先选择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员工持股。

试点企业主要适用三类企业: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同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按照《实施意见》,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4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对于持股员工,《实施意见》提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新设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持股的员工应及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至于持股比例,该《实施意见》指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