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房志勇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李某有一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我200万元,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李某说,他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他和父亲共同生活在房屋内。这种情形对我申请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请问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与李某形成了金钱债权的执行,李某称房屋是其与父亲维持生活所需居住的,但是李某的主张不是必然得到法院的绝对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应对,保证您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