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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 妇联助重病女重获新生

有一天,市妇联接待室来了一对母女。女儿林林没有左臂,身体虚弱,还没开口说话,就已经泪流满面。

林林2012年结婚。在2014年初查出左手臂患有血管肉瘤,后进行了截肢手术。出院后,林林在娘家休养。起初丈夫还隔三岔五地来探望,时间久了,就总以工作忙为由拒绝看望。2015年初,林林又查出双肺转移感染,需要治疗,打电话告诉丈夫,没想到竟遭到一番痛骂:“你这个丧门星、病秧子,你的病是从娘家带来的,应该由娘家出钱,我分文不出。”痛心之后,林林提出离婚。丈夫却说:“我不离,拖,我也拖死你。”林林父母倾其所有,为女儿治病。病情稍有恢复,林林就到妇联寻求帮助,她的愿望是起诉离婚。

市妇联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帮助林林在法院顺利立案,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收集整理证据,申请法院主持调解,以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最终,双方以调解方式离婚,林林得到了相应的治疗费、扶养费。事情解决后,妇联协调心理咨询专家为林林做心理辅导,帮助她树立信心,配合治疗。目前,林林心态已明显好转。

案例评析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在这个案例中妇联作为妇女的“娘家人”,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帮助当事人开启维权之路,通过法律援助让当事人获得法律保护,通过心理帮扶让当事人走出阴影。

维权知识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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