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王博君
天津日报报道 2016年1月,我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并预付了三个月租金。数日后,我携带行李准备入住,却发现该房屋已由王某占用并居住。我便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说他也是2016年1月份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几日前进入该租赁房屋的。张某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致使我的权益无法实现,我能否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 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您可以提出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您的相应损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您的描述,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且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王某作为承租人已经先行合法占有该租赁房屋,此时,您虽为承租人,但已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优先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因此,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您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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