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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债“活埋”妇女案 涉嫌什么罪?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浙江张女士报案称,今年二月份的时候,她向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借了一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在十天以内必须还清本息。张女士因各种原因,十天后没还上本金,拖了一两个月。后投资公司的人员找到张女士,在她面前挖了一个大坑,将其拖到坑内,逼迫她签一张15万元的欠条。张女士被迫签下欠条后,才被放回家。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朱世磊律师认为: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采取拘禁、殴打的手段指使被害人在不敢、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写下借条,使得投资公司人员取得财产性利益,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对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债务”即使非法,也应该具有“债务”的属性,只是其范围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具体到本案,应当具体分析15万元的属性,其是在双方约定下所产生的本息之和,还是具有约定本息之和外其他不法的要求,确定15万元是否已超过了“债务”的范畴,从而进一步判断是以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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