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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界人士热议《民法总则》 彰显人文关怀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万众瞩目的《民法总则》顺利通过。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中闪现出诸多亮点,可谓既高大上又接地气,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提供了行为准则。近段时间,天津法律界人士热议“总则”新规,为其落地实施进行充分准备。

新条款彰显人文关怀

市律协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白显月:《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我们俗称的“见义勇为”条款。这种保护善意紧急救助者的立法在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叫做“撒玛利亚好人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等叫做紧急救助义务法。该条文的宗旨是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降低其所要承担的风险,鼓励和弘扬社会正气,体现了法律为道德撑腰的立法精神。我国未来还要逐步建立配套制度。例如学习德国做法,考驾照时加入医疗急救的培训,以让学习者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能够正确地实施救助。另外也要尽快建立紧急救助基金或者保险制度,保护“好人”的利益。

天津师大法学院副教授郭明龙:我国民法通则中设定的监护制度,仅限于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随着我国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的日益增多,其监护需求也不断加大。考虑到这一现状,《民法总则》在“监护”一节中将成年人纳入了被监护范畴,规定其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为自己确定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从而更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孤儿的监护问题,《民法总则》中只规定由监护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未包括承担抚养费。换言之,今后,这部分费用会由国家负担。

更重百姓利益保护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近年来,电信诈骗成为民生之痛,前有山东徐玉玉之死,后有清华大学教授信息遭泄露后被骗1700多万元,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达到了沸点。我国虽有《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等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个人信息到底是谁的东西,仍是不明确的”。《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强调信息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对其具备支配地位,也对保护自己的信息有了相关权利。《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规定的出台震慑了非法传播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超: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某个违法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一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需要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除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人身自由刑外,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如果这家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和财产刑罚时该如何呢?对此,《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优先保护个人私权利的具体体现。

自然人权利的宣言书

市法学会民法分会会长贾邦俊:《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生活的一部百科全书,《民法总则》的出台不仅为《民法典》的出台迈出了坚定一步,同时对分则部分做了概括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提取公因式”,是更便于百姓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规则。

《民法总则》第五章即“民事权利”这一章,凸显了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该章将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放在最前面,主要包括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生命权、荣誉权等,还特别强调了隐私权,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优先保护,足以显示《民法总则》是自然人权利的宣言书。此外,《民法总则》进一步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精神,更好地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使我们的社会在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方面不断向前推进。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法律,还包括了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对整个国家民族都会起到指引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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