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韩雯 今后,困难群体申请社会救助将根据其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等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下月起,天津对家庭困难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不同的救助标准,从而实现精准救助。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是重要的门槛。天津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据了解,下列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按以下项目标准抵扣家庭收入。
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对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执行。
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增发1560元。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
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