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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记:开启民法典序幕 实现几代人夙愿

——天津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侧记

天津日报北京专电 记者 刘冬梅 刘雅坤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草案从186条增加到210条……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草案,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胎儿也享有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由十岁下调为六岁,见义勇为受损失可获补偿,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失能成年人可以自己决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究竟有多重要,跟咱们有啥关系?昨天,天津代表的审议发言深入浅出、精彩生动,包罗万象的民法总则,原来离我们如此之近。

不仅“高大上” 还很“接地气”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草案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高大上’,还很‘接地气’。”全国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把民法总则形象地喻为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利证书”。

“这个‘权利证书’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它规范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建的是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于世平说,“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让尚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权利证书’,这是一大突破。过去,自然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次草案明确了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从而更加完善了民事主体的立法。”

“民法总则草案中这样的突破还有很多,如完善监护制度、扩大监护范围,使失能失智的成年人、老年人更好地得到保护;如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受保护,延长诉讼时效等等。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延长到三年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充分体现了这是一部服务保障民生的法典。”

于世平说,使社会经济生活井然有序,需要政策、管理,更需要法律。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是用法律解决民生问题的依据,起着“龙头”的引领统摄作用,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民法总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和行为

“作为一个公民,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需要一个基本的遵循,民法总则就是这样一个遵循。”在谈到民法总则与每个人的关系时,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民法是基本法,是管基础的,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和行为。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第一编,为什么叫‘总则’?就因为它解决的是基本性问题,维持的是社会基本秩序,很关键、很要害。”

李少平认为,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是民事主体之“变”。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第一次出现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概念。过去,像居委会、村委会这样的组织到底能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这次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草案非常有引领性的一个创新,是从法律角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在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每个法条背后,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旗帜鲜明地维护诚信等。”李少平说,这一特点还体现在对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上,草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对“习惯”的界定,就把陈规陋习排除在外。

为我国出台民法典拉开序幕

“民法总则的编撰, 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说,草案编撰完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意见征求,“特别是对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法人制度、加强权益保护、厘清法律关系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完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孙宝树认为,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的特点突出,更适应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我国特色社会组织法人地位,加强道德约束、维护公序良俗,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时代特点和文化传统。”同时草案中提出的对胎儿的权益保护、将智力障碍者纳入监护人范围等内容,更加强调权利保护。“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法律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减少了对民事活动的专门性规定,更加集中于规范民法基本原则,体现民法体系总分有序的关系。”

“民法总则为我国民法典编撰事业揭开了序幕。”孙宝树表示,如何抓好民法各分编的编撰工作,实现新旧民法制度体系顺利过渡,确保民法总则与商事相关法律有效衔接,这些问题还需要早作研究,提前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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