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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退货无理由有条件 提醒:8种情形不适用

天津日报记者 苏晓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新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八种情形不适用网络商品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擦亮眼睛,同时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还明确,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形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补充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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