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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规范境外研学旅行 应具有实质性学习内容

●一般小学生不宜超3周,中学生不宜超6周

●每次不宜超2个国家,一国参访城市不宜超4个

●带队教师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

天津日报记者 张雯婧 日前,市教委下发《中小学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对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作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学生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应具有实质性的学习内容,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主办学校及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

根据《行动指南》,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主办学校,要全面负责活动组织、管理、协调、安排等工作,法定代表人是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与有出境业务经营资质的承办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要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签订协议。

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中小学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2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此外,主办学校要为赴境外研学旅行团组配备随团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为领队,团组的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0。学生报名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学校要向家长充分宣传和沟通,了解家长的真实想法并征得完全同意。主办学校及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学校应妥善安排带队教师的费用,要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研学费用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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