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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注意:骑车驾车违法“不服管” 面临刑罚

每日新报记者徐燕 交警执法本是为了让出行更加安全,然而近期交警在执勤时却接连遇到交通违法者抗拒执法甚至辱骂、袭警等情况。交管部门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阻碍交警、辅警执行职务、公务的行为,就可能要面临相应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现场一:骑车不规矩还“不服管”

2月27日15时50分许,一男子骑自行车沿南京路由河北路交口向新华路交口逆行,正在南京路与新华路交口执勤的泰安道大队交警将其拦下并带往路边。当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0元罚款时,该男子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并试图抢夺自行车,交警立即将车推到一边并安抚该男子情绪,没想到的是该男子不仅不听劝反而对交警破口大骂并推搡拉扯交警。当交警准备依法扣留其自行车时,男子突然上前将其中一位交警扑倒在地,其他交警合力将其制伏并送往小白楼派出所。目前,该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和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现场二:驾驶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并冲卡

2月24日16时30分许,河北支队治理组在迎贤道地铁站治理违法上路三轮车过程中,发现一辆红色未置换的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于是立即对其采取拦检措施,谁知三轮车驾驶人拒不停车接受检查,治理组只能驾驶巡查车将其拦停。但三轮车驾驶人并没有停车接受检查,而是驾驶三轮车前后撞击两辆警车,造成警车多处受损后再次强行驶离,治理组立即开警车跟随行至志成路辅路将三轮车拦停。因该违法人不服从交警拦检,并多次强行冲击警用车辆,目前,已被公安河北分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现场三:电动车走机动车道推车撞交警

2月28日,红旗路大队交警在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电动车沿红旗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交警陈曦与辅警杨津宇对电动车骑行者金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现场处罚时,金某态度恶劣,先是谎称自己着急去接孩子放学,然后又说自己是下岗工人还患有心脏病,试图博取交警同情免予处罚。“套路”用尽之后,见交警不为所动,恼羞成怒的金某不仅当街大喊大叫,还情绪失控地推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将陈曦撞倒,造成陈曦腿部软组织挫伤。而阻碍执行职务的一幕闹剧,也被交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目前,金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行车走路应该自觉主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交警、辅警劝阻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时,请理解支持配合交警、辅警工作,不要因一时冲动,阻碍交警、辅警执行职务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现场四:司机酒驾乘员袭警

2月25日0时许,六纬路大队交警在十纬路与十一经路交口开展夜检行动时,一辆号牌为津HR**26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客车行驶轨迹异常,副大队长黄祥鹏、交警杨晓建共同上前拦检,经过对驾驶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75.9毫克。交警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依法对驾驶人郭某作出处罚决定。

就在执法期间,该车内乘车人夏某见驾驶人郭某被交警查获无法脱身后,不断采取辱骂、推搡,继而撕扯交警制服并将交警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

随后,交警六纬路大队迅速与公安河东分局大王庄派出所取得联系,派出所民警现场对夏某进行了控制,并提取相关证据。目前,公安河东分局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嫌疑人夏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对执勤交警做这些都是违法

不少人觉得谩骂、推搡交警不算什么大事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做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就可能要面临相应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交警和辅警在劝阻查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企图逃避处罚或涉嫌酒驾、毒驾,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查处违法时,当事人采取抱大腿、下跪等过激行为;谩骂、推搡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上书写侮辱性文字,或抢夺、撕毁法律文书;煽动围攻执法人员;以将小孩遗弃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导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属于情节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构成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合并执行10日以上2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在查处违法时,当事人为逃避处罚,采用摘警帽、扇耳光、手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采取驾车冲撞、拖拽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属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伤亡严重后果的,还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驾驶人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卡、撞击执法交警,并在逃逸过程中实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处置上述违法行为时,交警可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口头传唤,对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还可就地采取强制措施,避免情绪失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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