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记者 李海燕 任悦 随着天津老龄化趋势加速,机构养老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越来越被市民接受。以往曾有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因为护理服务等问题,与养老机构产生分歧,可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约定,如何解决成了难题。记者从市民政局获得好消息,《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新近出台,今后养老院的纠纷解决起来有了法律依据,老人住进养老机构少了后顾之忧。
缺乏规范合同范本 容易出现矛盾
过去,在老人办理入院手续、签订服务合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在各养老机构自制的合同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倾向性条款,甚至带有“霸王条款”嫌疑的内容,这一方面容易造成养护双方的矛盾,另外在老人发生意外需要司法程序介入时,司法机关对各机构自行设定的一些条款内容不予认可,养老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近年来养老合同标准化问题日益显现,亟待解决。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新近联合制定印发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已在各地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使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
这些“热点问题”都有详细约定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现实经常发生的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容易产生分歧的“热点问题”都做了约定。
■ 例如要求养老机构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 入住老人有权了解提供服务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 另外,养老机构应为老人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其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老人及其监护人和其他有权部门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 与此同时,还对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突发疾病或者身体伤害事故等的救治、医药费问题,以及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去世涉及的善后处理进行了详细约定。 今后,养老机构无疑要依法依约依标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