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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后天津法院对逾期举证开出首张罚单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日前,天津一中院针对一审案件当事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原告天津某建筑公司罚款50000元。昨天从天津高院了解到,这是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天津法院系统针对逾期举证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该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的给付。天津一中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举证期限届满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又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请求补交包括结算单、确认函等在内的9份证据。通过核查,承办法官发现:该部分材料是反映工程进度的重要证据,对案件处理可能具有较大影响,但原告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该部分证据。

根据新民诉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应当采纳,但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民诉法未对罚款金额幅度作出具体规定,结合原告过错大小和涉案标的额,决定罚款50000元。罚款决定宣布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决定,不申请复议。目前,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按时、足额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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