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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家维权单位同呼吁: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可退票

■ 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日报记者万红 随着年末电影市场日趋火热,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昨天,根据之前体验调查结果,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北京、天津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根据相关人员对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9地的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各地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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