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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遇到事故 女乘客被撞伤该如何主张权益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11月27日,一辆小轿车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交车上的李女士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李女士不承担责任。“在小轿车司机给了100元后,这事就没说法了。”李女士说。

据李女士介绍,27日下午,她乘坐675路公交车去往文化中心站附近的天津图书馆办理借阅证。车行至终点站附近时,迎面开来一辆小轿车,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李女士撞在公交车扶手上,眼镜摔碎,眼角撞破。

“公交车方面打了110,属地派出所民警赶到拍照取证备案。之后,又让我到附近医大二院。医生建议照CT检查,但提示怀孕期妇女慎用,想到自己正准备结婚要小孩,担心对孩子不好,就没采纳。”李女士称,医生当天为她进行了伤口处理,诊断证明上写着眼角1.5厘米裂伤。

李女士称,事发当晚六七点,事故中的小轿车司机和公交车司机来到医院。“小轿车司机给了我100元钱,其他损失,对方就不管了,说由保险公司处理。”李女士认为,她无辜受伤,还得自己走保险公司的一应程序,无形中给自己增添了负担。另外,公交方面也应该给她个说法。“我乘坐公交车,对方有义务保障我的安全。”

昨天,记者联系到事故中的675路公交车司机赵师傅,其对李女士介绍的事故经过表示认可,赵师傅说:“事发前,我驾车在乐园道上,我下坡,小轿车逆行上坡,我的视线看不到,当发现小轿车开过来,我本能地踩下刹车,如果不这样,损害会更大。”至于赔偿,赵师傅认为应该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

记者又联系事故中的小轿车女司机,对方称她没说过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就把她当时发生的费用给报了,李女士的伤没好,可继续治,我的车上了全险,最后走保险解决。”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张清武律师就此接受采访称,李女士可向公交车所属单位或小轿车司机主张权益,两者均可。李女士与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李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受伤,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权益,公交公司不能以交管责任认定无责为由拒绝承担客运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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