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如今,网约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也屡有发生。近日,市二中院受理了因“网约车”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据悉,这是天津首次受理涉“网约车”的劳动关系案。
2014年12月23日,天津某商务公司与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某网约车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模式大体是在固定区域等候,待乘客通过手机软件发出约车订单后,于某通过手机客户端接单后提供车辆接送服务。后来,商务公司以于某业绩差、旷工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引发诉讼。于某提出涉案商务公司和网约车公司连带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支付2015年6月和7月工资、加班费等诉求,并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加班费差额等,网约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商务公司不服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于某诉请。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是在国家承认“网约车”模式合法后,二中院受理的涉及“网约车”的首起纠纷。该院分析认为,网约车软件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对专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于某系与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其管理,同时,商务公司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并无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类似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故认定于某与商务公司之间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结合该行业特点,要求网约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劳动合同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