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老百姓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天津津南区法院即严肃处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中年男子刘雨与中年女子苏梅均是天津津南区农民。2014年,刘雨起诉请求判决苏梅向其偿还借款人民币47万元,津南区法院原审以双方认可的事实,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因发现该案存在问题,该院于今年5月作出裁定再审该案。
案件审理中,刘雨称,他与苏梅系朋友关系,双方并无借款关系,原审是其持有苏梅伪造的借条进行的虚假诉讼,所以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梅也表示,双方确无借款关系,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报复其前夫。当时她刚刚离婚,心里很气,为了找对方要钱,才编造出了借款的事情。
法院经再审认定,原审被告苏梅伪造了原审原告刘雨向其借款的借条。该借条主要内容为:苏梅借刘雨现金470000元(大写肆拾柒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日期2013年2月27日)。如到期还不上,以××小区17号楼作为抵押,产权归刘雨所有。借款人为苏梅。落款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2014年9月28日,刘雨持该借条到法院起诉,请求苏梅偿还借款47万元。同年10月2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雨持该生效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借条中载明的房屋抵借款47万元。
再审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原审诉讼系双方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二人之间并无借款关系。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刘雨在明知的情况下配合原审被告苏梅进行虚假诉讼并申请执行,其行为严重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诉讼请求因其系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刘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决定:对苏梅罚款3万元,拘留15日,对刘雨罚款2万元,拘留12日。9月14日,法院已依法对苏梅实施了强制措施。
(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