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记者 张鸣岐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昨天,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而2014年7月1日,国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天津地方标准中部分限值较国家标准宽松,因此天津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据预测,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50%以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约600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近3000吨/年。
据了解,《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该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